各縣、區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門:
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《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辦公開辦函〔2019〕60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要求,結合我市實際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年報編制主體及時間要求
(一)各縣區政府部門、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要按《通知》要求編制完成本機關年報,於1月30日前向所屬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。各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於1月3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門户網站“政府信息公開”專欄集中對外發布所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。
(二)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彙總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,於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地年報並向社會發布。
(三)市政府各部門按照《通知》要求編制完成本機關年報,於1月3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,並在本單位網站對外公佈。
(四)年報報送方式:登錄河南省年度報告報送系統(//nb.henan.gov.cn)進行報送,不再報送紙質版。
二、年報格式示例及數據填報説明
各縣區、各部門均應按照國辦《通知》的年報格式要求,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填寫。
(一)關於“年報標題”
統一為《XX(單位規範化全稱)****(具體年份,使用阿拉伯數字格式)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》
(二)關於“總體情況”
主要包含以下內容:
1.主動公開情況;
2.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;
3.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、標準化管理情況;
4.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情況;
5.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及教育培訓情況;
6.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信息公開工作考核、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。
(三)關於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”
1.規章。
該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填報。
2.規範性文件。
該項目是指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、決定、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,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、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、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,具有普遍約束力,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。
(1)本年新公開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公開總數。
(2)對外公開總數量:指本機關目前主動公開的規範性文件總數。
3.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。
(1)上一年項目數量:指上一年度本機關職權事項總數。
(2)本年增/減:指報告年度當年本機關職權事項增減總數,分別用“+”“-”符號標明,無增減填“0”。
(3)處理決定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已作出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實施行政強制的總數。
4.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。
該項目應包括除行政許可、行政處罰、行政強制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。
(1)上一年項目數量:指上一年度職權事項總數。
(2)本年增/減:指報告年度當年職權事項增減總數,分別用“+”“-”符號標明,無增減填“0”。
(3)處理決定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已作出處理結論的辦件總數。
5.行政事業性收費。
(1)上一年項目數量:指上一年度收費項目總數。
(2)本年增/減:指報告年度當年收費項目增減總數,分別用“+”“-”符號標明,無增減填“0”。
6.政府集中採購。
(1)採購項目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集中採購項目總數。
(2)採購總金額:指報告年度當年集中採購項目總金額(單位:萬元,保留四位小數)。
(四)關於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”
1.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:指報告年度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。
2.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:指接收時間為上一年,辦結時間為報告年度當年的申請總件數。
3.屬於行政查詢事項:指工商、不動產登記資料、已移交檔案等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的數量。
4.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:指答覆申請人信息不存在和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數量。
5.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:指信訪、投訴、舉報等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數量。
6.其他處理:該項目主要是考慮新舊條例執行銜接以及極少數特殊情況。
7.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:指接收時間為報告年度當年、需在下一年辦結的申請件數。
8.對同一個申請進行拆分答覆的,按照拆分後對應的政府信息項目統計接收數量。
9.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,不納入年報統計。
10.對申請人分類,根據本機關實際接收申請情況判定填寫,須儘量準確。
11.各單位在填寫表格後,需複查數據勾稽關係,確保第一、二項之和,等於第三、四項之和。
(五)關於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、行政訴訟情況”
注意:此處“行政複議、行政訴訟情況”僅指本單位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。
1.行政複議:統計報告年度當年被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且被複議機關受理的件數。
2.行政訴訟:統計報告年度當年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數。行政訴訟處理結果區分“未經複議直接起訴”和“複議後起訴”,分別進行統計。
(六)關於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”
按照以下方式撰寫,每一方面均需包括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:
1.XX方面
2.XX方面
3.………
(七)關於“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”
如有需要報告的事項,可就本機關制發文件、開展行政執法活動以及人民羣眾較為關注、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等內容進行報告。
(八)其他説明
1.表格中無相應數據的項目應填“0”。
2.填報説明僅供數據填報使用,不作為年報公開內容。
三、其他要求
(一)抓緊部署開展。各縣區、各部門要高度重視,結合實際抓緊部署,確保各項法定要求落到實處,準確及時編制完成並公佈年報。
(二)確保編制質量。各縣區、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認真研究,加強內部協調,相關情況和數據做到應報盡報、全面準確,避免出現明顯錯誤。
(三)加強監督檢查。各縣區、各部門要明確責任,高質量完成年報編制工作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,及時督促指導本地各部門按時完成工作。
附件: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
2020年12月31日
附 件
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格式模板
一、總體情況
(文字描述)
二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
第二十條第(一)項 |
信息內容 | 本年新制作數量 | 本年新公開數量 | 對外公開總數量 |
規章 | | | |
規範性文件 | | | |
第二十條第(五)項 |
信息內容 | 上一年項目數量 | 本年增/減 | 處理決定數量 |
行政許可 | | | |
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 | | | |
第二十條第(六)項 |
信息內容 | 上一年項目數量 | 本年增/減 | 處理決定數量 |
行政處罰 | | | |
行政強制 | | | |
第二十條第(八)項 |
信息內容 | 上一年項目數量 | 本年增/減 |
行政事業性收費 | | |
第二十條第(九)項 |
信息內容 | 採購項目數量 | 採購總金額 |
政府集中採購 | | |
三、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
(本列數據的勾稽關係為:第一項加第二項之和,等於第三項加第四項之和) | 申請人情況 |
自然人 | 法人或其他組織 | 總計 |
商業企業 | 科研機構 | 社會公益組織 | 法律服務機構 | 其他 |
一、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| | | | | | | |
二、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 | | | | | | | |
三、本年度辦理結果 | (一)予以公開 | | | | | | | |
(二)部分公開(區分處理的,只計這一情形,不計其他情形) | | | | | | | |
(三)不予公開 | 1.屬於國家祕密 | | | | | | | |
2.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 | | | | | | | |
3.危及“三安全一穩定” | | | | | | | |
4.保護第三方合法權益 | | | | | | | |
5.屬於三類內部事務信息 | | | | | | | |
6.屬於四類過程性信息 | | | | | | | |
7.屬於行政執法案卷 | | | | | | | |
8.屬於行政查詢事項 | | | | | | | |
(四)無法提供 | 1.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 | | | | | | | |
2.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製作 | | | | | | | |
3.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 | | | | | | | |
(五)不予處理 | 1.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 | | | | | | | |
2.重複申請 | | | | | | | |
3.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 | | | | | | | |
4.無正當理由大量反覆申請 | | | | | | | |
5.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 | | | | | | | |
(六)其他處理 | | | | | | | |
(七)總計 | | | | | | | |
四、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 | | | | | | | |
四、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、行政訴訟情況
行政複議 | 行政訴訟 |
結果維持 | 結果糾正 | 其他結果 | 尚未審結 | 總計 | 未經複議直接起訴 | 複議後起訴 |
結果維持 | 結果糾正 | 其他結果 | 尚未審結 | 總計 | 結果維持 | 結果糾正 | 其他結果 | 尚未審結 | 總計 |
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 |
五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
(文字描述)
六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
(文字描述)